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退休后是否一律不能從事經營活動或社會活動?
根據《公務員法》規定,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,原系領導成員、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,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,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,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。現有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也都依照《公務員法》的規定執行,個別特殊崗位的人員除外。因此,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(離)休后再從業或者從事營利活動的時間限制一般是離職或者退(離)休三年內。三年后從事各種營利活動的,只要不違法犯罪,并按規定履行了報批程序的,黨紀一般不再嚴格禁止。
(來源:三湘風紀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