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個人主義、自由主義嚴重,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上級黨組織決定。
2.不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問題、重要事項。
3.個人或者少數人私自處置公共或者集體資金、資產、資源。
4.在發展黨員、安排公益性崗位等工作中,違反公開公正原則,優親厚友。
5.有其他違反民主集中制或者議事規則的行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