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中共中央印發了《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》,本條例自2019年1月31日起施行。
黨組織、黨員、領導干部的哪些事項需要請示報告?向誰請示報告?怎么請示報告?一起來看條例的規定。
本條例適用于下級黨組織向上級黨組織,以及黨員、領導干部向黨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相關活動。 本條例所稱重大事項,是指超出黨組織和黨員、領導干部自身職權范圍,或者雖在自身職權范圍內但關乎全局、影響廣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況,包括黨組織貫徹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和上級黨組織決定、領導經濟社會發展事務、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,黨員履行義務、行使權利,領導干部行使權力、擔負責任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況。 本條例所稱請示,是指下級黨組織向上級黨組織,黨員、領導干部向黨組織就重大事項請求指示或者批準;所稱報告,是指下級黨組織向上級黨組織,黨員、領導干部向黨組織呈報重要事情和重要情況。 請示報告應當逐級進行,一般不得越級請示報告。特殊情況下,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直接向更高層級黨組織請示報告。
哪些事項必須向黨中央請示報告?
涉及黨和國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針政策,經濟、政治、文化、社會、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中的重大原則和問題,國家安全、港澳臺僑、外交、國防、軍隊等黨中央集中統一管理的事項,以及其他只能由黨中央領導和決策的重大事項,必須向黨中央請示報告。
黨組織應當向上級黨組織請示下列事項:
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上級黨組織決定中的重要情況和問題,需要作出調整的政策措施,需要支持解決的特殊困難;
重大改革措施、重大立法事項、重大體制變動、重大項目推進、重大突發事件、重大機構調整、重要干部任免、重要表彰獎勵、重大違紀違法和復雜敏感案件處理等;
明確規定需要請示的重要會議、重要活動、重要文件等;
重大活動、重要政策的宣傳報道口徑,新聞宣傳和意識形態工作中的全局性問題和不易把握的問題;
出臺重大創新舉措,特別是遇到新情況新問題且無明文規定、需要先行先試,或者創新舉措可能與現行規定相沖突、需經授權才能實施的情況;
屬于自身職權范圍內但事關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項;
重大決策時存在較大意見分歧的情況;
跨區域、跨領域、跨行業、跨系統工作中需要上級黨組織統籌推進的重大事項;
調整上級黨組織文件、會議精神的傳達知悉范圍,使用上級黨組織負責同志未公開的講話、音像資料等;
其他應當請示的重大事項。
哪些事項不必請示?
屬于自身職權范圍內的日常工作;上級黨組織就有關問題已經作出明確批復的;事后報告即可的事項等。
黨組織應當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下列事項:
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,統籌推進“五位一體”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“四個全面”戰略布局的重要情況;
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重要會議、重要文件、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,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貫徹落實情況,上級黨組織負責同志交辦事項的研究辦理情況;
加強黨的建設,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,包括集中學習教育活動、意識形態工作、黨組織設置及隸屬關系調整、民主生活會、黨風廉政建設、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、黨員干部直接聯系群眾、巡視巡察整改、發現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等情況;
全面工作總結和計劃;
重大專項工作開展情況;
重大敏感事件、突發事件和群體性事件應對處置情況;
經濟社會發展中出現的重要情況和重大輿情;
本地區、本部門、本單位工作中具有在更大范圍推廣價值的經驗做法和意見建議;
其他應當報告的重大事項。
哪些事項不必報告?
具體事務性工作;沒有實質性內容的表態和情況反映等。
黨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上級黨組織報備下列事項:
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;
領導班子成員分工;
有關干部任免;
黨委委員、候補委員職務的辭去、免去或者自動終止;
其他應當報備的重大事項。
黨員應當向黨組織請示下列事項:
從事黨組織所分配的工作中的重要問題;
代表黨組織發表主張或者作出決定;
按照規定需要請示的涉外工作交往活動;
轉移黨的組織關系;
其他應當向黨組織請示的事項。
黨員應當向黨組織報告下列事項:
貫徹執行黨組織決議以及完成黨組織交辦工作任務情況;
對黨的工作和領導干部的意見建議;
發現黨員、領導干部違紀違法線索情況;
流動外出情況;
其他應當向黨組織報告的事項。
領導干部應當向黨組織請示下列事項:
超出自身職權范圍,應當由所在黨組織或者上級黨組織作出決定的重大事項;
屬于自身職權范圍但事關重大的問題和情況;
代表黨組織對外發表重要意見;
因故無法履職或者離開工作所在地;
其他應當向黨組織請示的事項。
領導干部應當向黨組織報告下列事項:
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,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黨組織決定中的重要情況和問題;
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,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、全黨的核心地位,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情況;
堅持民主集中制,發揚黨內民主,正確行使權力,參與集體領導情況;
參加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所在黨支部(黨小組)組織生活會情況;
履行管黨治黨責任,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以及遵守廉潔紀律情況;
重大決策失誤或者應對突發事件處置失當,紀檢監察、巡視巡察和審計中發現重要問題,以及違紀違法情況;
可能影響正常履職的重大疾病等情況;
其他應當向黨組織報告的事項。
來源:央視新聞